
教育局
(一)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及国家、省市有关教育的政策和法律、法规、规章,拟定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;拟定全县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、规划、政策并组织实施。
(二)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,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,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,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、分析和发布。
(三)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,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;指导普通高中教育、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;组织执行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,全面实施素质教育。
(四)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,组织执行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,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和职业指导工作。
(五)统筹指导成人高等教育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继续教育等工作。
(六)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;参与拟定全县教育经费筹措、教育拨款、教育基建投资政策;负责统计和监测全县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;按有关规定管理政府和组织对我县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;指导、管理全县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;组织、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。
(七)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,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及贫困地区的教育援助。
(八)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德育工作、体卫艺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。
(九)统筹规划学校教师和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,组织教师资格制度实施、教育表彰奖励、教师继续教育、教师综合素质、教师绩效考核、教师工资福利、教师调配流动等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学校机构编制标准、教师招聘录用和教师职务评聘工作。
(十)统筹管理全县教育招生考试工作,参与拟定毕业生就业政策,指导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。
(十一)指导全县教育教学研究、教育技术装备和教育信息技术、教育系统勤工俭学等工作。
(十二)组织、指导全县教育监督工作。
(十三)统筹管理全县语言文字工作。制定全县语言文字规划并组织实施;指导推广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及普通话培训工作。
(十四)依法保护教师合法权益,做好来信来访接待工作,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,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。
(十五)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